bd半岛官网课间十分钟如何保证学生“安全的自由”?坚持相对安全标准课间是学生自由活动的时间,经过了课堂上严肃、紧张的40分钟左右的学习,在课间应该允许学生放松心情,尽情享受属于自己的快乐时光,而校园也应呈现出一道充满活力的亮丽风景线:学生自由活动时奔跑跳跃的身影和时时传来的欢声笑语……可是,据2023年10月31日新华社“新华视点”刊载的《除了上厕所不能随意活动?——部分中小学生课间10分钟被约束现象调查》一文反映,部分中小学生课间10分钟被约束,除喝水和上厕所外,均不能走出教室活动,甚至不能随意离开座位。
其实,在这则报道之前很久,这种情况已经是很多学校的常态了。部分学校之所以对学生课间活动进行不必要的约束,究其原因半岛中国体育,无非是为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预防安全事故,保护学生安全固然重要,但学校也要保障学生正常的课间活动自由,学生在校时间往往会超过八小时,如果完全都是在一种被约束的状态下度过半岛中国体育,没有一刻是属于自己的自由时光,将会对天性好动、充满创造力的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如何面对这个两难?这里我们请学校重新审视一下保护学生安全与保障学生课间活动自由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课间活动进行约束,不能放任不管,以保护学生安全。对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学校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课间活动的约束应当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度,以保障学生正常的课间活动自由。针对部分学校对学生课间活动进行不必要约束的现象,教育部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指出,学校“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学校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每节课间应安排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因此,学校要明确这些法律、法规条款的要求,并以此为依据规范自己的行为。
下面两个案例都是课间活动中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从中折射出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课间活动中,究竟哪些活动应当予以约束甚至禁止,哪些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1:甲、乙是某学校三年级(1)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上午第二节课后,在课间活动时,甲、乙等共8名学生做游戏。当其他学生手拉手围成圈,乙从圆圈中间往外冲时,导致甲摔倒,并造成牙齿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不应制止学生的常规课间活动。学校承担着教育培养人才的重要职能,教育不仅仅在于传授知识,亦在于健康人格的养成。必要的课间游戏活动,既可以调节学生身心、提高健康水平,也可以培养学生社会交往能力。本案中,甲与同学在课间自发组织的游戏,是该年龄阶段的常见课间活动,并非较为少见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学校未予以制止学生的课间活动,并无过错。法院遂判决驳回甲要求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甲、乙、丙、丁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半岛中国体育。某日课间学生自由活动时,甲、乙、丙、丁分两组共同玩“骑马打仗”游戏,其中乙身背甲为一组,丙身背丁为另一组。双方在用脚踢打攻击对方中,甲与乙仰倒在地,甲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丙、丁四人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依其受教育状况和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骑马打仗”游戏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故意为之,以致造成甲身体损伤事实的发生,故甲与乙、丙、丁四人负有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与乙、丙、丁四人进行“骑马打仗”游戏活动的场所距教师办公室较近,其周围的客观环境亦无存在视觉上的障碍,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学生危险活动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遂判决乙、丙、丁的监护人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互付连带责任;某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判断学校对学生课间活动的约束是否必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看活动自身是否具有危险性。那么,应当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学生活动自身是安全的还是危险的?这首先要从学生课间活动危险的性质和形态谈起。
学生课间活动的危险可以分为固有危险和额外危险。固有危险是指活动自身固有性质引起的危险,如篮球赛中参赛学生之间因按照比赛规则争抢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案例1中学生从圆圈中间往外冲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案例2中学生“骑马打仗”时双方用脚踢打攻击对方而造成的身体伤害,均系活动自身固有性质引起的,属于活动的固有危险。此种危险伴随活动始终,与特定活动密不可分,只要按照通常规则开展活动,就必然会开启此类危险,直至该活动结束。如果排除此类危险,将会导致该活动丧失其基本属性或者根本无法开展。固有危险之外的危险称为额外危险,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故意违反活动规则)、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因素不佳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危险。活动的固有危险是没有办法消除的,不能通过履行恰当的注意义务而消除,但额外危险并非活动自身固有性质引起,参加者只要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可避免此种危险。这些注意义务包括学生认真遵守活动规则、选择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活动、选择适当的活动器材和场地等。这里还有一个案例:学生课间在校园水泥地面上自行玩立定跳远时,突然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立定跳远等田径活动的场地要求是人工合成的弹性材料铺设的地面。学生在立定跳远时选择的水泥地面不是合适场地,对身体不能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这种因场地选择不当造成的伤害就属于额外危险,能够通过选择合适场地来避免。
而争议的关键还是集中在对活动固有危险的理解和规避上,鉴于学生活动固有危险的不可排除性,要彻底预防事故的发生,只有全面禁止学生的课间活动,“课间静悄悄学校”校长的思路即是如此,因为危险是活动客观的属性。
的确,几乎任何活动自身都有可能存在危险、会对人造成伤害,学生课间活动当然也不例外。这正是部分学校对学生课间活动进行不必要约束的逻辑起点,即学生课间活动自身有可能存在危险、会造成伤害,于是就认为活动都是危险的,应当禁止。学生课间活动自身都有可能存在危险、会造成某种伤害,但不能因此而一律禁止这些课间活动。那么,究竟哪些活动应当禁止,哪些活动应当支持?
判断活动自身是否安全和需要禁止,有两种标准,即绝对安全标准和相对安全标准。绝对安全是指一种理想化的安全,即100%的安全。从客观上说,绝对安全、危险等于零是安全的理想状态,是社会和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受技术、经济成本、环境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人类难以创造出绝对安全的状况。相对安全是指一定社会环境和条件下危险能够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状态。在一定社会环境和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通过控制事故发生的条件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严重程度,使危险控制在尽可能低的限度内,求得尽可能高的安全度,以达到人们普遍可以接受的程度。
新时代背景下,学校的安全理念应从绝对安全向相对安全转型,判断某种课间活动自身是否安全和需要禁止时应坚持相对安全标准。活动安全的程度和水平是相对于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社会和行业的需要而存在的。从这个方面来说,安全没有绝对,只有相对。只要活动的固有危险(或者称潜在危险)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反对的,且此种危险通常是被社会和行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以避免的,那么这种活动就是相对安全的。
关于学生活动安全的程度和水平以及如何通过活动落实教育根本任务,在教育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和标准中都有所体现。这些规章和标准包括《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22年版)》《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中等职业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等。学生课间活动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之一。基于落实上述教育根本任务的需要,应当禁止的只能是安全程度不高的危险性课间活动。至于如何判断课间活动自身是安全的还是危险的,难以确立一个细化的标准,可参照上述规章和标准对活动安全程度和水平的要求并结合教育根本任务作出合理判断。具体说,如果某种活动自身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反对的,且其固有危险程度低(即事故概率小、损害后果轻),会更好地帮助学生“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能够被社会和教育行业所普遍接受,该活动就是安全的,不应当禁止。这也是权衡学生个体安全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两种利益而作出的选择,之所以将后者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因为这关乎公共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某种活动不应当被禁止,但其存在额外危险,学校、教师发现后应及时约束,消除额外危险因素。如果某种活动自身是法律所禁止的、社会公序良俗所反对的或者其固有危险程度高(即事故概率大、损害后果严重),对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无益,不能被社会和教育行业所普遍接受,该活动就是危险的,应当禁止。
案例1中,就活动性质与安全程度而言,“手拉手”围成圈与《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22年版)》中的“老鹰捉小鸡”是接近的。学生从圆圈中间往外冲的行为是该游戏活动的环节之一,由此造成的伤害是活动的固有危险,但该危险程度低,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当前社会和教育行业普遍可以接受的。基于此,法院认定该游戏是“常见课间活动,并非较为少见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学校未予以制止学生的课间活动,并无过错”。案例2中,“骑马打仗”游戏的基本规则是双方骑在“马”上用脚踢打攻击对方。双方在用脚踢打攻击对方中造成的伤害是活动的固有危险,但该危险程度高,对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无益,是当前社会和教育行业不能普遍接受的,因此该活动是危险的,应当禁止。基于此,法院认定“骑马打仗”游戏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学生危险活动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即“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为学校坚持以相对安全标准约束学生课间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学校可以据此开展课间活动,也可以据此避免自身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接下来,学校就要坚持相对安全标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学生特点合理界定哪些活动是危险的应当制止,哪些活动是安全的应当支持,从而明确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保障学生正常的课间活动自由。坚持相对安全标准,还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充分认识活动危险的客观性,理性对待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实践中,将安全与事故完全对立,以事故发生与否作为评价学校安全工作优劣和是否对学校、教师进行问责的唯一依据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要求绝对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这是绝对安全的陈旧观念在安全工作中的典型表现。